泰安租车:汽车租赁禁止事项
1. 本车为禁止吸烟车辆且不得超载,并不得载送下列物品:
(1) 违禁品、危险品。
(2) 不洁或易于污损车辆之物品。
(3)不适宜随车之动物类( 可随车之动物仅限装于宠物箱之犬、猫、装于小笼之鸟类及盛于小容器中之鱼虾等) 。
若承租人违反此约定,本公司得终止租赁契约,并即时收回车辆,如另有损害或造成车辆污损、异味残留、动物体毛残留等,承租
人须支付损害赔偿。赔偿修复或清洁费用,依一般行情收费。
2. 承租人应在约定范围内使用车辆并自行驾驶,不得使用于以下情况:
(1) 准许或指使任何无合法汽车驾驶执照之他人驾驶。
(2)从事汽车运输业行为( 含收取明示或默示之报酬而揽载乘客或货物) 。
(3) 禁止超载或充作教练车。
(4) 用以推动或拖曳任何车辆或物体。
(5) 改造、供竞赛或其他试验性目的。
(6) 为任何违反法令或其他违法目的之使用。
(7) 服用麻醉或迷幻药物或酒醉驾车。
(8) 以诈欺或委虚伪陈述之方式向本公司取得本车辆。
违反本项约定,承租人得终止租赁契约,并即时收回车辆,如另有损害,并得向乙方请求赔偿全部损失。